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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生命的圓滿時期

2. 教會的認可

1). 教會認可修會的條件

然而,一個新興團體欲獲得教會的認可,必須滿足一個重要條件,就是他們必須有能力確保自己的物質生活。換句話說,他們必須能夠提出一個擁有俸祿的神職職位、一個基金會、一座修院、或一位主教。可是,方濟無法提出任何保證,沒有任何人或東西能確保他的團體物質上的需要;除了天主之外,方濟甚麼也沒有。理所當然的,人們不能期望這樣的團體有甚麼未來。凡是沒有未來的事物,教會都不能將之納入她的法律系統中。

2). 「國王與窮婦人」的比喻

教會當局認為這個論點合乎邏輯,並且明訂為必須遵守的法律。然而,對方濟而言卻是完全不能接受的。方濟完全不管教會法律與邏輯,他所採取的更是先知的、詩人的立場。於是他在教宗前講述了一個比喻:

「在曠野裡,有一個貧窮而美麗的女人,一個國王因為她的絕妙姿容而愛上了她,娶她為妻,並由她生產了極為英俊的兒子們。他們長大成人,接受了高貴的教育。母親對他們說:孩子們,不要因為你們的貧窮而害羞!你們是偉大君王的兒子,你們要放心地到王宮裡去,並要求你們需要的一切。他們聽了這話,又驚又喜,由於知道自己是君王的後裔而自豪,並將一切貧乏視為財富,因為他們自知是國王的兒子。他們勇敢地前往覲見君王,毫不畏懼見他的面,因為他們相似君王。君王見他們相似自己,便詫異地問他們是誰的兒子,他們說自己是曠野中那位貧窮女人所生的兒子。君王一聽,就擁抱他們說:你們是我的兒子,我的嗣子,別害怕!如果外人尚能在我的餐桌上吃喝,那我更該使那些依照法律,繼承我整個嗣業的孩子們得到供養。於是君王下令,要那位貧窮女子遣送她產生的所有兒子們,都到王宮裡來,俾使他們得到照應。」

方濟接著說:「我就是這個貧窮的女子,天主藉著祂的聖言使我懷孕,願意如此生下祂精神的子女。如果,天主養育了如此眾多不義的人,那麼人們豈不更該相信,天主也會照應祂的子女們。」

方濟以信仰的邏輯對抗理智的邏輯,他的弟兄團體的邏輯超越教會法律的邏輯。這一切的基礎在於一個事實:方濟是天主的工程。天主是一切的基礎,是這個新的、弟兄友愛的、以福音為基礎的團體的父親;方濟是母親。

在中世紀的生活脈絡中這一切有特殊的意義:方濟的信念與生活方式具有特殊的原創性,但這個原創性的生活絕非與天主無關的、獨立的思想或行動。一切創造性的行動和所產生的效果根本上都來自於天主,方濟只是接受者。因此,教會的法治機構必須重新反省,思考天主法律的優先性。在顧慮必要物質生活條件的確定性與保障時,必須明白:天主會保護祂自己所建立的團體,祂將邀請他們來到祂創造的餐桌享用。

因此,方濟常告訴弟兄們:在必要的情況下,弟兄們可以投靠「主的餐桌」,亦即沿門行乞。

3). 教宗的特准

這個勇敢的信仰論證另教宗訝異,並終於屈服,他允許小弟兄們按他們所渴望的方式生活。從現在開始,他們可以到處(urbi et orbi)詠唱詩歌讚美至善的天主,在市集廣場上向百姓宣講福音與補贖的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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